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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ocacy Initiative: Uphold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reedom of Movement for All

倡導倡議:維護所有人的基本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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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居住狀態之外的旅行的限制等同於懲罰因殘疾而侵犯美國憲法和國際公認的人權。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的行動自由主要受美國憲法的特權和豁免條款的管轄。自從巡迴法院在Corfield訴Coryell案中裁決以來,6歲。 CAS。 546(1823),司法自由被認為是一項基本憲法權利。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或知道,包括老年人和有特殊需要或患病的兒童在內的殘疾人被限制在其居住狀態或至少在幾個小時內通過保險通過州授權的幾個小時駕駛邊境行駛。

  • 通過電子監控對個人護理助理的限制,與客戶一起旅行。這些組合有效地使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殘疾人以及居住在集體住宅,養老院或助長房屋逮捕或最少“州逮捕”的任何人。
  • 拒絕維修州外輪椅或日常生存所需的其他耐用醫療設備。即使是在兩個州設有辦事處的國家服務提供商,也僅限於醫學上必要的,甚至在另一個州提供的緊急維修服務。
  • 拒絕允許藥房或醫療用品提供商每天生存所需的物品,同時限制每月為期五天的重新訂購窗口。

這些限制和拒絕有效地剝奪了美國公民的憲法權利,可以在各州之間自由行動

  • 參觀或照顧州外家庭
  • 接受需要州外旅行的工作
受聯邦保護,但經常被州的人類服務和收入部門忽略):
    • 各州之間的醫療補助賬單賬單競爭來自聯邦政府或僅僅因為缺乏互惠賬單協議
    • 慾望奪回銷售或維修藥物,醫療用品或耐用的醫療設備的營業稅
消除這些限制的費用無需互惠,但卻為經濟提供了改善,改善了社區包容性和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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